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皇志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被告因傷害案件」應更正為「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被告因傷害案件」,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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