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小字第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 馬小字 第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楊善琛
       宋建璋
       黃卉綺
被   告  陳愛菊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馬小字第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肆萬捌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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