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038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