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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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相 對 人 陳秉宏
陳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就坐落於臺北市○○區○○
街○○段000地號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1日所
為之買賣行為及94年11月2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
為,均應予撤銷。相對人陳秉宏、陳銘杰應將其就前揭不動
產於94年11月2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核其法律關
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