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林淑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晴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5,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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