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 發
原告與被告 林育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
二、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