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
原告與被告 林育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
二、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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