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儀軒 訴訟代理人 張春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茂仁 因107年度醫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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