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翊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翊廷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翊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翊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受刑人李翊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凌晨0時許│107年1月29日凌晨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822號│第3671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93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3日│107年12月19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93號│107年度豐簡字第658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月8日│108年1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65號│2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