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