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醫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儀軒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茂仁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107年醫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醫上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萬5,75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