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4號上訴人 黃月宿
唐志豪 史弘勤 史弘毅 上二人共同 史翰雍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明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黃月宿等人均未繳納上訴費。經查:
(一)上訴人黃月宿部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27萬5,0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358元。
(二)上訴人唐志豪部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
(三)上訴人史弘勤部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四)上訴人史弘毅部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黃月宿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