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乙○○住臺北被告甲○○住臺北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范智達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