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2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淑媛於民國92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1月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73,621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