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11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鍾玉珠 債務人 陳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更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鍾玉珠邀陳興明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訂「房屋修繕借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鍾玉珠自民國(下同)88年12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經鈞院91年執荒字第2044號強制執行債務人鍾玉珠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案,並於91年9月15日分配案款完畢,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1,062,597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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