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方明華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複 代理人 韓曉玲
黃翔琳
被 告 鄭陳菊子 即被繼承.
鄭日華 即被繼承人.
鄭月華 即被繼承人.
鄭美華 即被繼承人.
鄭立華 即被繼承人.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
被 告 鄭達森 即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