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曾巨龍 即幾何學團體企業社
被 告 劉皓瑋
訴訟代理人 方仁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給付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