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雲 即 楊阿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73,8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
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