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8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雲楊阿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73,8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
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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