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政昌律師
張育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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