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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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32號聲請人台大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亦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志臣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