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星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星潮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