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吳明崇
一、請求金額及數量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