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303號債權人 黃齡誼 債權人 黃建智 債權人 李素貞 債權人 黃欐淇 代理人黃欐淇債務人志忠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彩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