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73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StefanoPaoloBertamini即 龐德明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記載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並補正明確、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理由、請求權依據,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依本院調閱之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原告之債務人 馮明智 並非繼承人,原告有何權利提起本件訴訟,應詳細提出說明)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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