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73號
法定代理人StefanoPaoloBertamini即 龐德明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記載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地址之起訴狀,並補正明確、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理由、請求權依據,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依本院調閱之土地登記申請資料,原告之債務人 馮明智 並非繼承人,原告有何權利提起本件訴訟,應詳細提出說明)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