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431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告 林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 陸佰 陸拾貳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表:(新臺幣)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53,662元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2.095%
(註一)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1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095%
(註二)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17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2.595%
自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註一:
本案約定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訂約時為1.845%,111年3月23日為2.095%,111年6月22日後為2.22%,111年9月28日後為2.345%,111年12月21日後為2.47%,112年3月29日後為2.595%。
註二:
111年6月22日後利率已升為2.22%,惟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四點第三款但書、第十五點之一及勞動部111年6月16日新聞稿,勞動部就111年6月16日起央行升息半碼之利息全額補貼,但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達三個月者將停止補貼。被告自112年2月18日逾期,而111年6月16日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央行升息半碼之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惟至112年5月17日止,因已積欠達三個月之本金,勞動部停止補貼該半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