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AVIONIN.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2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鄭舜元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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