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89號反訴原告 賴仕國 反訴被告 陳鷹珠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請求返還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所提「民事反訴狀」所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四千一百六十二萬四千八百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四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之三千元,尚應補繳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