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告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致和皮革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6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22,1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2,7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2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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