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09號原告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明星 被告 王惠盈
林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9331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標別2(債務人 王慶鐘 所有臺中市○○區○○段下湳子小段404-3地號土地面積5,065㎡權利範圍33,295/151,200)及標別4(債務人 王阿興 所有臺中市○○區○○段下湳子小段404-3地號土地面積5,065㎡權利範圍5,277/13,824)之拍定人,請求確認被告分別就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無優先承買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52,000元【即原告參與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9331號強制執行事件分別以13,320,000元拍得標別2;以16,630,000元拍得標別4,故標別2及標別4之拍定總金額為29,95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
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