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明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明賢因偽造文書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2罪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上開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葉明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2年9月10日)前為之,有如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偽造署押罪之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施用毒品罪之案件,二者犯罪型態、侵害法益迥然有別,且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時點相距約1日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史華齡附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1年09月30日│101年0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84號│緝字第15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588號│102年度簡字第3074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28日│102年08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588號│102年度簡字第3074號││├────┼──────────┼──────────┤││判決│102年09月24日│102年09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