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達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佰 壹拾萬零貳仟玖佰柒拾元(15389*396.58=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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