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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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賴姵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叁萬零叁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姵璇於93年08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30,33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2,027元│107年4月23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2│118,207元│107年4月18日起至│12.99%││││││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