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7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奎宏 送達代收人 陳清泉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犯詐欺案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字第681號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如聲明異議狀(如附件)。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陳奎宏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0年度執字第六八一號執行,否准其易科罰金之聲請,認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一00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一00年度聲字第四二三號刑事裁定駁回,嗣聲明異議人不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一00年六月七日以一00年度抗字第一五八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經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執字第六八一號執行案卷屬實,聲明異議人再以相同理由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