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4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博學
王堉苓 王唯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秋芬 (原名 林詩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究為連帶債權人或共同債權人,暨聲請人此項主張之法律上理由為何,並陳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