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607號上訴人 游香蘋
楊永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萬2,000元(其計算式為:188,000元×439平方公尺=82,5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萬7,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而上訴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裁定駁回在案。
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常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