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803號聲請人 李浩銅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 劉文生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