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凱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4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
3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定日期原應記載為中華民國「
100」年3月14日,卻誤載為中華民國「10」年3月14日,而上開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