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雅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5112號)
(一)、債務人王雅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100年11月5日止累計49,134元正未給付,其中38,119元為消費款;2,891元為循環利息;8,1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雅麗於94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94年11月16日起至101年11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7日止累計103,166元正未給付,其中95,281元為本金;7,226元為利息;6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雅麗於95年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95年5月16日起至102年5月1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7日止累計69,495元正未給付,其中65,019元為本金;4,048元為利息;4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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