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亨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2,98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