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文州選任辯護人曾翊翔律師被告林瑞芳選任辯護人 湯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二人施用毒品犯行部分,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溫文州、林瑞芳施用毒品部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梁智賢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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