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180號債權人 林銘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鈺展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鈺展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業經
經濟部業於民國93年10月26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