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現假釋中,經視為減刑後,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方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0年7月間起至│80年7月間起至│80年7月間底起至│年月日│80年8月底止│80年9月17日起│80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及案號│80年度偵字第11339號│80年度偵字第11339號│80年度偵字第1133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414號│81年度上訴字第414號│81年度上訴字第414號││實├────────┼────────────┼─────────────┼─────────────┤│審│判決日期│81.04.15│81.04.15│81.04.1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1年度上訴字第414號│81年度上訴字第414號│81年度上訴字第4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1.04.15│81.04.15│81.04.15│├─┴────────┼────────────┼─────────────┼─────────────┤│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11條第3項│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符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項│├──────────┼────────────┼─────────────┼─────────────┤│備註│台中地檢88年度觀執更字│台中地檢88年度觀執更字第│台中地檢88年度觀執更字第│││第106號│106號│1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