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10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內政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盧仲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靜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