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24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嗣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49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嗣經聲明撤回上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