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0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15號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18號判決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66號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7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4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