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麗紅
張美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政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佩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