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53、78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關於被告對告訴人 李至軒 、 林欣璇 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第3項後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已表明對於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敘述關於被告對告訴人李至軒、林欣璇所犯部分之具體上訴理由(僅敘述對於原判決不受理部分及對告訴人 林鈺樺 、 簡郡庠 所犯相關部分之上訴理由),顯與法定程式有違,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部分不服之具體上訴理由書狀,逾期不補正,駁回該部分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施育傑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宗翰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