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5號原告 呂正覃 (即 楊桂杏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官寧郁 律師被告呂孟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楊桂杏起訴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 嗣楊桂杏 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死亡,經其繼承人呂正覃於111年11月10日聲明承受訴訟,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7921元,經本院於112年3月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2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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