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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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玉炎 代理人 翁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岫雯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富必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梁永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1年10月9日342,910元HS0000000裕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