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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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金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國生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審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判決後,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該被告甲○○因惡性腦瘤住院開刀治療,目前狀態意識不清楚,昏迷、臥床,無法言語,不能到庭應訊。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函復本院二紙存卷可參。被告因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