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國生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三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三一六、三一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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